乌克兰和荷兰诉俄罗斯的跨国案件目前正在欧洲人权法院大法庭进行实质审理。这是法院有史以来审理的最复杂、政治意义最重大的案件之一。俄罗斯不再参与诉讼,也不会遵守法院的任何判决。这意味着判决本身的直接实际后果将相对有限,尽管我相信乌克兰将尝试以各种创造性的方式利用它(例如,为扣押冻结的俄罗斯资产以支付乌克兰应得的任何赔偿以及由第三国将这些资产转让给乌克兰提供正当理由)。该判决还将产生象征性的、表达性的影响。它还可能给所涉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带来一定程度的满足。但也许最重要的是,该判决将为法院提供最权威的声明,说明欧洲公约应如何在未来涉及乌克兰以外成员国的案件中适用于境外和武装冲突。换句话说,这个案件的意义远不仅限于乌克兰的敌对行动。
这就是为什么我特别有兴趣阅读介入此案的第三国的意见。他们的观点除了他们所提出的论点的实质性质量之外还很重要。至关重要的是,它们是来自法院核心选区(也是选举法院法官和决定法院预算的国家)的信号,表明哪些立场在规范上是可取的或可接受的。法院(史无前例地)授权 26 个成员国作为第三方介入,此外还有一些其他介入者。读者可能还记得,桑吉塔·沙阿和我代表诺丁汉大学人权法中心以法庭之友的身份参与此案(请参阅我们的可受理性和案情摘要此处和此处),日内瓦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学 阿塞拜疆资源 院也提交了一份类似的摘要(见此处)。第三方意见是公开文件,但(与所有书面诉状一样)遗憾的是它们无法通过法院的 HUDOC 平台获取。因此,为了方便起见,读者可以在这里找到所有《欧洲人权公约》缔约国的简报,作为可下载的档案。
在这篇文章中,我打算详细讨论这 26 个介入国的观点,。我不会提供太多背景信息,为此,我会请读者参阅我一年前讨论大审判庭对该案的可受理性决定的两部分文章(此处和此处)。简要总结一下,法院当时决定:
根据《条约》第一条的规定,俄罗斯在空间上享有管辖权,即对顿涅茨克和卢甘斯克分离主义实体自2014年以来控制的乌克兰地区实施有效的总体领土控制;特别是,法院广泛审查了俄罗斯控制顿涅茨克国家保护区和卢甘斯克国家保护区的证据;
2014 年 MH17 客机坠毁事件发生在俄罗斯控制区域,因此属于俄罗斯的空间管辖范围;
除非俄罗斯能在具体事例中证明并非如此,否则,DNR 和 LNR 分裂分子的行为应归咎于俄罗斯;
其 2021 年格鲁吉亚诉俄罗斯第 2 号判决不应被解读为将国际武装冲突期间的特定时间阶段完全排除在一国第 1 条管辖范围之外(尽管该判决正是这么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