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虽然我不知道德国政府各部门对 CA1 范围的看法如何,但可以肯定的是,CA1 具有外部维度的观点在欧洲和世界许多其他地区已越来越占主导地位。因此,欧盟理事会批准的一份文件非常实事求是地指出(第 55 页):
日内瓦公约共同第 1 条通常被解释为赋予未参与武装冲突的第三方国家一项责任,即不得鼓励武装冲突一方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也不得采取有助于此类违法行为的行动,他们负有特别责任,要干预他们可能对其有一定影响力的国家或武装团体。武器生产国和出口国在“确保尊重”国际人道主义法方面可被视为特别有影响力,因为它们有能力提供或不提供实施某些严重违法行为的手段。因此,它们应特别谨慎,确保其出口不被用于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
2008/944/CFSP 共同立场文件中规定的义务与《武器贸易条约》第 7 条第 3 款中规定的义务一致。
同样,再举一个例子,2013 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通过了一项决议(24/35),其中第 3 段敦促“所有国家应避免向卷入武装冲突的国家转让武器,前提是这些国家根据其适用的国家程序和国际义务与标准评估,这些武器很可能被用于实施或助长严重违反或践踏国际人权法或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 包括德国在内的 42 个国家投票赞成该决议。美国是唯一投反对票的国家,其他四个国家(科威特、毛里塔尼亚、卡塔尔、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弃权。
我的观点很简单——人们会认为德国完全有权选择一种至少是合理的 塞浦路斯资源 法律立场,即使迈克和肖恩认为它是不正确的,这种立场也符合其大多数盟友的观点,德国可能会决定在其他各种情况下支持这种立场。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话,德国可能最清楚什么对德国有利。在国际法院这一特定诉讼的背景下,德国几乎肯定知道什么对它最有利。正是国际法院本身在二十年前确认了 CA1 的外部维度的存在(墙咨询意见,第 158 段)。为什么德国现在要试图推翻这一裁决——这一裁决几乎不可避免地将在目前正在审议的巴勒斯坦咨询意见中得到重申,甚至可能得到加强——当它认为它在“事实领域”有更强有力的理由时?考虑到在法院诉讼中代表德国的律师的素质,以及在毫无疑问明智的外交部的监督下,我真的不明白他们怎么会“更有理由”采取迈克和肖恩主张的策略。有时,根据事实辩论案件确实是最佳选择——当法院下达临时措施命令时,我们很快就会知道这是否如此。
这就引出了我的第二点。虽然我完全理解 Mike 和 Sean 为何认为 CA1 没有外部维度,但我仍然认为这一论点并没有真正涉及共谋和过失不法行为之间的区别。而这一区别至关重要。前一种情况下的过错程度比后一种情况下高得多。此外,前一种情况下遵守规定所要求的只是弃权,而不是协助违反国际人道法的一方;与积极责任相比,这项义务要轻松得多。